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李旻道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李旻道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李旻道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力。
四、主文: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盛光之法定繼承
人,應繼分各為4分之1,請求分割遺產。按訴訟標的價額
之核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據此,依卷附財
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,被繼承人李盛光
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11,404元,揆諸
上開說明,依原告2人之應繼分各4分之1計算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205,702元(計算式:411,404元×1/4 ×2=
205,70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書記官 王鵬勝
- 發布日期:113-02-20
- 更新日期:113-02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