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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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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李旻道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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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李旻道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李旻道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      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      裁判費。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盛光之法定繼承
      人,應繼分各為4分之1,請求分割遺產。按訴訟標的價額
      之核定,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     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據此,依卷附財
      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,被繼承人李盛光
      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11,404元,揆諸
      上開說明,依原告2人之應繼分各4分之1計算,本件訴訟
      標的價額核定為205,702元(計算式:411,404元×1/4 ×2=
      205,70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收
      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     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     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書記官  王鵬勝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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