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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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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5號盧忠彬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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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庭113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盧忠彬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3項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
    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盧忠彬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相對人盧忠裕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
     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盧忠裕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盧忠彬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
     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盧忠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書記官  徐悅瑜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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