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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51號周亞杰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婚字第15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周亞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51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周亞杰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「『顏』文德」應更正為「『顔』
文德」。
- 發布日期:113-02-19
- 更新日期:113-02-1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