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51號周亞杰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婚字第151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周亞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51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周亞杰得
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   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之「『顏』文德」應更正為「『顔』
    文德」。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