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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000140號殷銘冠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4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殷銘冠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40號變更通常保護令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殷銘冠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
05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,應增加:「相對人應遠離聲
請人居所(地址:高雄市茄萣區OO路OO巷OO弄OO號)至少
100公尺」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17
- 更新日期:113-02-1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