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000140號殷銘冠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4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殷銘冠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40號變更通常保護令事
      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殷銘冠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1
      05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,應增加:「相對人應遠離聲
      請人居所(地址:高雄市茄萣區OO路OO巷OO弄OO號)至少
      100公尺」。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1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1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