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20號郭意昌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婚字第42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郭意昌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郭意昌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郭○○(女,民國111年*月*日
    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T22****836號)之權利義務行使或
    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    ㈢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郭○
    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,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
    子女郭○○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。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
      履行者,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;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
      期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 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 
   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林佑盈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