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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20號郭意昌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婚字第42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郭意昌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2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郭意昌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郭○○(女,民國111年*月*日
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T22****836號)之權利義務行使或
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㈢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郭○
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,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
子女郭○○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。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
履行者,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;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
期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㈣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3-02-07
- 更新日期:113-02-0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