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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5號施瑞依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施瑞依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
可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施瑞依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認可大陸地區浙江省岱山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8年10月20
日所為(2008)岱民一初字第486號民事判決(西元2011
年3月11日生效)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3-02-07
- 更新日期:113-02-0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