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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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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張明慈,張美馨,黃淑慧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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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張明慈、張美馨、黃淑慧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
      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 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張明慈、張美
      馨、黃淑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翌日發生效力。


書記官  吳思蒲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康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7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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