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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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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1號楊凱倫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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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1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楊凱倫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4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楊凱倫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萬○○(男,民國一
      ○六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J一二****○二六號)
      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萬○○之扶養
      費新臺幣壹萬元,如遲誤一期履行時,其後十二期喪失期
      限利益。
   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王鵬勝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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