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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聲字第000015號陳孟晉之聲請狀繕本、開庭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孟晉之聲請狀繕本、開庭期日通知書各
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5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聲請狀繕本、調查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
管,相對人陳孟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下午2時50分,在本院第一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開調查庭,相對人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3-02-05
- 更新日期:113-02-0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