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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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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64號王家基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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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優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4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家基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1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64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王家基
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    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,及
   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
書記官  陳玲君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3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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