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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27號陳志鴻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志鴻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7號履行離婚協議等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志鴻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元,及自民
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
女陳○○(男、民國*年*月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陳○○扶養
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元,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。且自本裁定
確定之日起,前開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,其後之十二期
視為亦已到期,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,視為全部到期
。
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洪大貴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善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03
- 更新日期:113-02-0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