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27號陳志鴻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7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陳志鴻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27號履行離婚協議等事
      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志鴻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元,及自民
      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
      女陳○○(男、民國*年*月*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      00000號)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陳○○扶養
      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元,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。且自本裁定
      確定之日起,前開給付如有遲誤一期履行,其後之十二期
      視為亦已到期,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,視為全部到期
      。
  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洪大貴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善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3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