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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54號黃啟彰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黃啟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4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黃啟彰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玖佰
肆拾肆元。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洪大貴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善股
- 發布日期:113-02-03
- 更新日期:113-02-0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