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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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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000018號葉柏均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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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3年度家救字第1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葉柏均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救字第18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葉柏均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准予訴訟救助。
   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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