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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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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000043號郭美津,郭美員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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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甜113年度家調字第4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郭美津、郭美員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(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)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調字第4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郭美津、郭美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72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
書記官  劉如純
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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