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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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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000116號阮光勇(NGUYEN QUANG DUNG)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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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護抗字第116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阮光勇(NGUYEN QUANG DUNG)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抗字第11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阮光勇(NGUYE
      N QUANG DUNG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抗告駁回。
        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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