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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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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7480號江抗美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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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優112年度司繼字第748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聲請人江抗美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1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748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
    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聲請人江抗美
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    聲請駁回。
  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2-0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2-0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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