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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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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6號林紀華,戴志修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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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紀華、戴志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
      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林紀華、戴志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第
      三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  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3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3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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