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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6號林紀華,戴志修之開庭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紀華、戴志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
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告林紀華、戴志修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1時30分,在本院第
三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王誠億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志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31
- 更新日期:113-01-3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