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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3號陳星華之裁定。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星華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3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
認可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星華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○二三年
六月十六日所為(二○二三)閩○九○二民初字第一三○二號
民事判決(西元二○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生效),應予認
可。
- 發布日期:113-01-29
- 更新日期:113-0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