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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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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74號陳功豪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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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功豪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
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功豪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相對人對於其未成年子女蔡O霓(女,身分證統一編號:
   S225******號)之親權應予停止。
      選定蔡耀德(男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******號)為未
      成年人蔡O霓之監護人。
      指定蔡莉娟(女,身分證統一編號:J220******號)為未
      成年人蔡O霓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  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

書記官  姚佳華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樂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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