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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274號陳功豪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功豪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功豪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對於其未成年子女蔡O霓(女,身分證統一編號:
S225******號)之親權應予停止。
選定蔡耀德(男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******號)為未
成年人蔡O霓之監護人。
指定蔡莉娟(女,身分證統一編號:J220******號)為未
成年人蔡O霓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29
- 更新日期:113-0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