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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2442號林天祥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護字第244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天祥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2442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天祥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林○○實施身體、精神
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林○○為騷擾之行為。
㈢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均至少一○○公尺:㈠聲請人住所(地
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);㈡聲請人工作場所(地
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);㈢林○○就讀學校(○○國小;
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);㈣聲請人經常出入場所(○
○安親班;地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)。
㈣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㈤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3-01-29
- 更新日期:113-0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