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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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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12號乙,丙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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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3年度護字第12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乙(張○盛)、相對人丙(王○庭)之裁定
   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12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乙(張
    ○盛)、相對人丙(王○庭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安置至民
   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止。
 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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