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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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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7號陳錦輝、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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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錦輝、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之言詞辯
   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告陳錦輝、陳建文、陳沛姍、陳佳伶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
    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
    三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
    )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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