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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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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30號張晶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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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新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晶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張晶得於
      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,及
      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    計算之利息。


書記官  李偉和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新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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