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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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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33號柯冠仲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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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婚字第33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柯冠仲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3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柯冠仲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   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   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柯OO(男,民國***年**月**日生,身
   分證統一編號:E*********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
   原告單獨任之。
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高建宇

書記官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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