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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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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18號蔡博生,蔡禎惠之開庭通知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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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蔡禎惠、蔡博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
      份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蔡禎惠、蔡博生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1時整,在本院第6
  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  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4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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