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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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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17號原告蔡政璜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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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、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原告蔡政璜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原告蔡政璜得
     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原告之訴駁回。
    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陳靜瑤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4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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