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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26號林淑貞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貞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淑貞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告與被代位人林美艶就被繼承人林廖環所遺如附表一所
示之遺產,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
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各負擔四分之一。
書記官 徐悅瑜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厚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24
- 更新日期:113-01-2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