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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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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6號林秀蘭之民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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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怡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林秀蘭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
      認可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秀蘭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13年12月12日
      (2013)融民初字第604號民事確定判決。
  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机怡瑄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2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2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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