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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16號林秀蘭之民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怡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秀蘭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
認可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秀蘭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西元2013年12月12日
(2013)融民初字第604號民事確定判決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机怡瑄
- 發布日期:113-01-22
- 更新日期:113-01-2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