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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16號王瑞欽之開庭通知、起訴狀繕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3年度婚字第1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王瑞欽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6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記官保管,被告王瑞欽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整,在本院第四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開
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長慶
- 發布日期:113-01-20
- 更新日期:113-01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