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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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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5號張美華之開庭通知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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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3年度婚字第2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美華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      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  記官保管,被告張美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下午4時30分,在本院第2
      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      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
書記官  高千晴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新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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