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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000025號江政威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江政威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江政威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姿穎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仟伍佰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政威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仟貳佰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庭毅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仟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上開廢棄部分,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。
其餘抗告駁回。
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四分之一,其餘由相對
人負擔。
書記官 王誠億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志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18
- 更新日期:113-01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