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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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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000025號江政威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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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江政威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抗字第2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江政威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姿穎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      仟伍佰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     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政威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      仟貳佰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      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江庭毅給付相對人每月超過新臺幣壹
      仟元部分,及該部分程序費用之裁定均廢棄。
      上開廢棄部分,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。
      其餘抗告駁回。
     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四分之一,其餘由相對
      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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