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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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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77號林哲玄之裁定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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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哲玄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林哲玄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,至聲請人林OO(民國O
      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COOOOOOOOO
      號)、林OO(民國O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C
      OOOOOOOOO號)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日前
      ,給付聲請人林OO扶養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、聲請
      人林OO扶養費新臺幣柒仟貳佰零玖元,如遲誤一期履行
      時,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。
    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陳月珍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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