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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77號林哲玄之裁定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哲玄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林哲玄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,至聲請人林OO(民國O
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COOOOOOOOO
號)、林OO(民國O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C
OOOOOOOOO號)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日前
,給付聲請人林OO扶養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、聲請
人林OO扶養費新臺幣柒仟貳佰零玖元,如遲誤一期履行
時,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陳月珍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安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18
- 更新日期:113-01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