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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320號莊松益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家救字第32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莊松益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320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莊松益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書記官 吳思蒲
- 發布日期:113-01-16
- 更新日期:113-01-1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