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26號洪漢邦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2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洪漢邦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26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洪漢邦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
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書記官 蔡嘉薇
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司厚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15
- 更新日期:113-01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