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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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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000315號林鴻萌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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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救字第315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林鴻萌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、
      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救字第315號訴訟救助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林鴻萌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准予訴訟救助


書記官  徐悅瑜
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11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1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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