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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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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762號陳福生之裁定正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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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切112年度護字第762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陳福生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

          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762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福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主文:少年甲准予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繼續安置至民國113年1月23日止。


書記官  鄭淑華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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