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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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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000079號詹崇宏、張澎萍、林玉雪、龔玉美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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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輔宣字第79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詹崇宏、張澎萍、林玉雪、龔玉美之裁定正本1件
   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149條第3項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輔宣字第79號輔助宣告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關係人詹崇宏
    、張澎萍、林玉雪、龔玉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    宣告龔瓊華(女,民國四十六年**月**日生,身分證統一
    編號:E二○****四六七號)為受輔助宣告之人。
    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人龔瓊華之輔助人。
   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龔瓊華負擔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9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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