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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03號乙,丙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乙(張○盛)、丙(王○庭)之裁定正本1
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乙(張
○盛)、丙(王○庭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乙、丙對於未成年人甲之親權,均應予以全部停止
。
選定關係人丁為未成年人甲之監護人。
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陳玲君
- 發布日期:113-01-04
- 更新日期:113-01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