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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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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683號乙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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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護字第68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乙(張○盛)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68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乙(張
    ○盛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   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繼續安置至民
    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止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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