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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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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7325號吳志中之准予備查通知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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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滿112年度司繼字第7325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吳志中之准予備查通知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7325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准予備查通知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關係
      人吳志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公告內容:
   主旨:本庭處理112年度司繼字第7325號拋棄繼承事件,
         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袁碧惠、吳志華聲明拋棄被
         繼承人吳志國遺產之繼承,經准予備查在案,請查
         照。
   說明:
     一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,拋棄繼承為合法
         者,法院應予備查,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
         繼承人。
        二、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請另行向
         本院提出聲請狀,本院將依法審酌。
書記官  陳月珍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滿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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