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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42號劉章吉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劉章吉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4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劉章吉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劉○○(男,民國**
年**月*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成年之
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劉○○新臺幣壹萬元,
並由法定代理人吳○○代為受領。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
行者,其後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03
- 更新日期:113-01-0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