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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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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66號陳芳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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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芳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陳芳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
      第一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)行言詞
      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陳月珍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3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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