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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66號陳芳玲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芳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告陳芳玲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
第一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)行言詞
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月珍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安股
- 發布日期:113-01-03
- 更新日期:113-01-0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