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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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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58號張明慈,張美馨,黃淑慧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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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張明慈、張美馨、黃淑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
      知書各1份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
      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 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張明慈、張美馨、黃淑慧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9時整,在本院家事
      第六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(少年大
      樓)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張明慈、張美馨、黃淑慧應按
      時到場。
   
書記官  張金蘭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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