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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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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55號林彥宏之裁定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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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5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彥宏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5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
      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林彥宏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劉OO(男,民國O
      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F13OOOOOOO號)、劉OO(
      女,民國O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F23OOOOOOO號
      )、劉OO(女,民國O年O月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F23
      OOOOOOO號)分別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
      請人劉OO、劉OO、劉OO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壹仟陸百元。
      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,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
      ,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
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劉美玲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自11
      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    利息。
 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
書記官  陳月珍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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