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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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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2078號蔡全豐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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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安112年度家護字第2078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全豐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207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
  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蔡全豐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
    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。
 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。
   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。
 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

書記官  陳月珍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1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1-0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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