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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34號周三原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婚字第43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周三原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34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記官保管,被告周三原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,在本院第一法庭(法院
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開言詞辯論
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- 發布日期:112-12-27
- 更新日期:112-12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