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002323號謝珊縈之裁定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瑞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32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謝珊縈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32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
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謝珊縈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聲 請 人 謝珊縈  住高雄市鳳山區協和路9號
           居台南市安中路4段290巷80弄41號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R220181549號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皓愷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
未據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,給付聲請人
新臺幣(下同)18,782元,而聲請人係女性,民國59年2月生,
現年53歲,依內政部公布之高雄市簡易生命表,111年度女性平
均餘命為32.03年,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
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,應以10年計算,核本件程
序標的金額為2,253,840元(計算式:18,782元×12月×10年=2,25
3,840元 )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
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
書記官  楊絲羽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瑞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22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2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