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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亡字第000070號曾承蔚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亡字第7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曾承蔚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亡字第70號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曾承蔚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1年度亡字第12號宣告曾承
蔚(男,民國OO年OO月OO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123**
*881號)於民國104年4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,應予
撤銷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2-12-20
- 更新日期:112-12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