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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410號方威翔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1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方威翔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10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方威翔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萬元。
㈡相對人應自民國112年12月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
子女方oo年滿18歲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0日
前給付聲請人1萬元作為方oo之扶養費,前
開給付如遲誤1期履行者,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
到期。
㈢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張金蘭
- 發布日期:112-12-20
- 更新日期:112-12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