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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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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6853號關係人許秀妹、關係人郭冠穎、關係人郭怡欣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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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2年度司繼字第6853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郭冠穎、關係人郭怡欣陳報遺產清冊裁定
      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685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
      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關係人郭冠穎
      、關係人郭怡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主旨:檢送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853號陳報遺產清冊裁
      定正本一件,請查收。
   說明:
  一、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:「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
      已依第一項(即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)開具遺產清
      冊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」據繼承系統表
      所載,台端同為被繼承人郭國清之繼承人,若未向法院為
      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,則視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。
  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,特此通知。



書記官  楊長洋



書記官  楊長洋

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光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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